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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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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9-30

  【生效日期】1995-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

(1995年9月30日)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根据国务院[1995]8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粮食定购计划的完成,保障军需民食,维护社会安定,特对搞好我市今年秋季粮油收购工作,加强城乡粮食市场管理通告如下:

 一、完成粮食定购既是国家任务,又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今年逐级分解落实到农户的国家稻谷、玉米定购任务,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户必须保证按品种按计划如数完成。

 二、以郊区、县为单位,在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前,除粮管所外,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各种形式插手收购稻谷、玉米;严格禁止乡村企业和个体厂坊开展收购、兑换业务;严格禁止为外地代购。

 三、区、县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监察、工商、物价、交通、粮食等部门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抬价抢购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

 四、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各粮管所要严格执行统一的国家粮食收购价格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准抬级抬价,不准压级压价,不准降低质量标准收购。要努力为售粮农民搞好优质服务,方便农民交售。要教育农民把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交售给国家。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工商、物价、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对插手收购的粮食,经查获后交由当地粮管所按国家定购价实行强制收购,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通告,希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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