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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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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 快教师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1-06

  【生效日期】1996-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教师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6日苏政发〔199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建设委员会、财政厅、国土管理局和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快教师住房建设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教师住房建设的意见

省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关心、重视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把建设教师住房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年度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加大教师住房建设投入,多形式建造教师住房,使教师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省教师住房困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全省城镇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还低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住房困难的矛盾仍然影响着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困扰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此,各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尽快予以解决。现就加快我省教师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解决好教师的住房问题,是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到本世纪末全省全面实现小康、部分地区初步实现现代化,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并把“科教兴省”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体战略。解决广大教师的住房问题是全省实现小康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省委、省政府成立由省领导同志挂帅的教师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把解决教师住房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财政、计划、建设、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要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工作协调配合一起抓,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建立责任制。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各市、县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帮助解决有关实际问题,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提供支持,使加快教师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制定政策,加快教师住房建设步伐

  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我省“九五”期间教师住房建设的目标是:1996年底前,基本解决教师中现有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并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超过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到2000年,全省教师住房水平达到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1平方米,每个教师家庭都有一处成套住房,并不断改善教师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应力争提前实现以上目标。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上述目标,认真研究修订“九五”期间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的建设计划。

  (一)各级政府要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宅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以及有利于教学、交通方便、远近期结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倡和鼓励划片建设教师新村。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师住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教师住房建设管理,力求工程工期短、成本低、质量高。

  (三)教师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教师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非教学用地。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包括体育运动用地)。需新增用地,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政府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只缴付国家、省规定应缴付的税费,其它费用一律免缴。

  (四)在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同时,要配套建设相应的教师住房,按小区住房总套数的一定比例,以住房成本价(租金)出售(出租)给教师居住。

  (五)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住房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也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教师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门或学校安排给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居住。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优先优惠政策。

 三、深化改革,拓宽渠道,增加教师住房建设的投入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筹措教师住房建设资金,逐步建立起政府、学校、教师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城镇学校及其教师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城镇学校按规定建立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教师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二)省政府继续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款,并从省级教育地方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设立省级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和补助困难地区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以及奖励教师住房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高等院校基建投资的安排继续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

  (三)各地也要设立并增加教师住房建设专款。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支出时,对教师住房建设要优先安排,并逐年有所增加。在安排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时,应向教师住房建设倾斜。教育部门自建自管教师住房出售的回笼资金,全部用于继续建造教师住房。

  (四)各级财政要安排教师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市、县留用部分,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

  (五)采取政府财政贴息的方式,由银行向教师住房建设提供低息贷款。“九五”期间,全省每年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教师住房建设。贴息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六)校办产业收入和学校其他收入,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住房建设。

  (七)提供和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师住房建设。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资合作以及教师配偶单位出资和有偿分配等方式筹集教师住房建设资金。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变相集资和摊派。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教师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四、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努力改善教师的居住环境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教师住房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一)为管好用好教师住房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师住房建设的各项资金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各级教育工会要加强教师住房建设与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避免和制止不正之风。

  (二)从学校长远发展和便于管理出发,城市和县镇中小学一般不宜在校园内建造教师住房,已经建在校园内的教师住房不得出售。高等学校已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运动区及其近、远期学校规划区域内的住房和三层以下的住房、危旧住房、非成套住房、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也不得出售。

  (三)建立严格的教师住房管理制度,凡离开教育岗位的教师,不得继续居住教师住房,不再继续享受教师住房优惠待遇。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做好教师住房的维护管理工作。大中城市可建立物业管理机构,把教师住房售(租)后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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