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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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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9-05

  【生效日期】1984-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

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4年9月5日)  随着对外开放,我市与深圳经济特区的联系逐步增加,前往执行公务的人员日益增多。为严格控制去深圳的人员数量,又简化审批手续,现经市政领导同意,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严格限制去深圳经济特区人员的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派人去深圳经济特区执行公务(包括检查工作、洽谈贸易、联系业务、支援建设等),由各区、县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按照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控制,负责审批。派人单位凭批准的审批表至市公安局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前往深圳的人员数量,一个单位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十人。确因公务需要超过十人的,由各区、县,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三、区、县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去深圳的,需报市审批。

 四、专程前往深圳进行参观的团、组,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五、对寻找借口或未经批准而通过各种关系去深圳的人员,所在单位要令其立即返回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违法乱纪活动者,要立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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