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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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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苏政发[1998]126号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1998-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8〕126号1998年12月30)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省辖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二、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为省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县(市)地方税务局为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城区分局、税务所(分局)为本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城区分局按经济区域或行业设置,农村税务所(分局)按经济区域设置。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派出机构、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和这类机构中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宜,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合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的干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上级地方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管理为主的体制。

  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人事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自省政府《关于冻结地方税务机构编制、人员的通知》(苏政传发〔1997〕290号)规定之日(1997年10月31日)起至省重新核定、下达编制之日止,期间除按苏政复〔1998〕121号批复规定的增人计划增加的人员外,各地自行为地税部门配备的领导干部和录用调进的人员一律无效。

 四、市、县(市)地方税务局机关人员行政编制、行政附属编制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上划省后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省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管理。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基层人员专项行政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省人事厅、省地方税务局按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指标核定。

 五、市、县(市)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开支由省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六、市、县(市)地方税务机构现有财产归同级地方税务局所有,不得擅自转移、调拨和分配。

 七、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关党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部门的领导,进一步重视地方税收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关心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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