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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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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09

  【生效日期】1998-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8年1月9日苏政办发〔1998〕3号由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制定,省人民政府转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指示,全面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省委《江苏省“九五”期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全面推行的需要,经商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要求,有计划地培训全省国家公务员,使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努力建设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德才兼备,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密切结合新形势和任务,坚持学习理论与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相结合,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教育广大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领导水平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分级分类和条块结合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建立起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的公务员培训新机制。

  3.突出重点的原则。要重点抓好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晋升为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和优秀中青年公务员的培训,从战略高度把跨世纪领导人才的培养工作抓紧抓好。

  4.注重提高质量的原则。在培训中既要考虑职位层次的共性,又要考虑到部门、行业、专业的特点,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形式,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确保培训质量。

 二、基本任务

  (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工作程序,以及上岗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每期公共科目集中培训不得少于10天,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初任培训合格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指对各级机关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提高组织、决策、协调能力,具备所任职务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职位的要求。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同意,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为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在组织任职培训时,有计划地择优选派少量处(县)级以上公务员出国(境)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开展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国家公务员达到业务熟、技术精的专业化水平。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四)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地掌握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也可采用集中培训的办法。

 三、组织管理

  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

  (一)省人事厅负责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政策、规划;负责对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对省政府机关新录用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晋升为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任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境)培训。

  (二)省级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本系统国家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方案和更新知识培训方案,按照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搞好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中的专业课培训。

  (三)市、县人事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和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市、县级各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并会同人事部门做好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五)省、市行政学院在同级人事部门指导下,主要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各类管理干部学院在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要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有条件的也可承担一些初任培训。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由人事部门商同级组织部门举办;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由人事部门下达入学通知;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由人事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举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确保参训人员按时入学。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从两个文明一起抓和科教兴省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各级要把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培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和措施,强化管理,保证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的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九五”公务员培训工作纲要》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实施意见》,推进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以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严格国家公务员培训审批、考核、颁证制度。各类公务员培训,需报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培训班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各项制度,培训结业时,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对所开设的课程组织考试和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1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要重新培训,合格者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合格证书》,并填写《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上岗任职。

  加强培训颁证验印管理。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由人事部门统一编号,盖人事部门和实施培训教学单位的印章;专业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盖业务主管部门和实施教学单位的印章,由人事部门统一验印。

  (三)抓好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修订工作。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设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三种。公共必修课的教材,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培训大纲统一组织编写或修订。专业必修课的教材,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部委所颁行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或修订。选修课教材和教学大纲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编写。在国家人事部的教学大纲下达之前,省人事厅根据需要,组织先行编写或认定试用性教材。

  (四)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全省各级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管理学院,是培训国家公务员的基地,必须重视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应按照我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统一资格认定标准,从师资队伍、办学条件、教学科研、经费保障、后勤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检查认定,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才能实施培训。

  要求有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可选聘一批有理论、有实践、胜任培训工作的专家、教授和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按照国家人事部提出的培训教育工作者应先行培训的要求,加大全省从事培训教育管理人员的自身培训的力度,建立一支能胜任现代培训教育工作要求的管理人员队伍。实现在“九五”期间,对从事这项工作的管理人员轮训一次的目标。各级从事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管理的人员,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学习和掌握现代化科学知识和管理知识,提高政治素质、理论修养,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培训教育管理能力,以适应跨世纪培训教育工作的要求。

  积极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研究和交流,把搞好公务员培训的科研工作,作为推进我省公务员培训的基础建设来抓,借鉴国内外公务员培训经验,提高我省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水平。

  (五)切实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根据每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培训经费,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主管部门对培训经费要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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