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江苏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江苏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采江 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采江 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5-14

  【生效日期】1995-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采江砂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告

(1995年5月14日)  为了加强长江南京河段管理范围内砂石等矿产资源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江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开采江砂是一种采矿活动。

 二、凡在长江南京河段管理范围内开采江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或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书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严禁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江砂开采活动。凡在长江南京河段管理范围内开采江砂的单位和个人,尚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砂活动,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补办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不得翻印、伪造、买卖、出租或用作抵押。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江砂开采单位和个人,应持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港监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深度、方式、期限进行采砂,服从统一管理。

 五、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江砂开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定期向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和补偿费申报表,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打击和制止非法采砂活动。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在长江南京河段管理范围内开采江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数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js/laws/e6f83a6ed8e975f0e3e6748034c5146c24f7b5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