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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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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 快发展私营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21

  【生效日期】2002-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私营经济快速发展,加大对私营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私营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如下政策。

  1、凡符合产业导向和规定条件的私营工业企业,都可申报和安排国家、省、市的重点技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并享受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2、鼓励私营企业加大投入。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竣工后,可以申请获得相应的财政贴息资金支持。

  对私营企业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在5年内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减免。由市经委、外经贸局、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鼓励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推荐符合要求的私营企业申报和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主管部门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企业博士后科研创新中心(主管部门南京市人事局)。被认定为以上中心的,分别享受国家、省、市相应的财政资金支持。

鼓励私营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经市经委和市科技局立项,并由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可享受税前抵扣的政策,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国家、省级新产品自鉴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50%对企业实施补贴,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5、鼓励私营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凡新办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实施补贴。

  凡新办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重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应缴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免交二分之一。

  6、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市外经贸局积极为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申办自营进出口权。

  7、对企业贷款提供多形式支持。按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8、奖励。市里每年依据私营工业企业对国家、社会贡献的大小和投入的多少,评选南京市私营工业企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进外来私营资本投资工业项目的关键中介人员,在外来资本到位验资后,可按引进外资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市、区、县政府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荣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私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对积极发展私营经济,成绩突出的区县和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9、本政策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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