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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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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政府关于颁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苏政发〔2002〕91号

  【发布日期】2002-07-29

  【生效日期】2002-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省政府关于颁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的通知

(苏政发〔2002〕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散失社会的危险物品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面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危险物品,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邮寄、储存各类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气枪、火药枪、麻醉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彩弹枪等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氰化钠、氰化钾、砒霜、磷化铝、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严禁非法使用各类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

  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或者邮件中夹带本通告第一条所列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各类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凡有本通告第一、二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主动将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逾期拒不交出的,强制收缴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所有涉及危险物品的作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凡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危险物品流散社会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收缴危险物品的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举报。政府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举报有功者,由各级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打击报复者,依法从严惩处。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5-3526403。各地举报电话:110。

  六、各地公安、经贸、林业、交通、工商、质量监督、体育、卫生、海关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各类危险物品管理,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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