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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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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专项整治“老虎灶”的通告

  【发布单位】无锡市

  【发布文号】锡政通〔2003〕3号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2003-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范围专项整治“老虎灶”的通告

(锡政通〔2003〕3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老虎灶”予以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或开办以燃烧煤或木材及杂物等高污染燃料的“老虎灶”。

  二、在上述城区范围内现有的“老虎灶”,必须在2003年9月30日前改用电、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能源)。

  三、本通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及无锡工商局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对违反规定新建或开办及逾期不改用清洁燃料(能源)的“老虎灶”,工商、环保等部门将依法责令拆除并没收“老虎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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