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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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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和运营。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总部应当和连锁门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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