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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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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徐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以及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助理员”等文字。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

  五、删除第二十六条。

  六、删除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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