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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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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严 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3-20

  【生效日期】1991-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宁政发〔1991〕44号)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执行。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

  根据省人民政《批转省计经委、省劳动局〈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发[1989]97号)及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89]89号)精神,我市自一九八九年以来,对在宁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压缩,并实行了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制度,使过去多年处于失控状态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开始纳入有计划的管理,对全市劳动就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一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现行审批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在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存在审批与用工脱节,审批把关不严,应清退尚未清退等现象,目前市区在用的农村劳动力数量仍然较大,1990年共发放《务工许可证》21万8千张(其中成建制的农村建筑、运输队10万6千人,国家计划内的农民工2万人,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未列入国家统计的农民工9万2千人)。鉴于我市今后几年内城镇就业矛盾仍相当尖锐,适当清退和压缩在宁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腾出一部分劳动岗位,是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拟对在市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实行“统一计划,集中审批,分层负责,逐步压缩。”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今年全市拟清退压缩2万人,占目前在用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0%左右;明、后年再进一步压缩,争取将在市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大体控制在全市职工人数的10%―12%左右。

 二、实行计划、劳务费用和《务工许可证》三个方面的统一控制和管理。农村劳动力使用的计划控制数由我局分别向各区、县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在下这的计划控制总数内,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区属及区以下企业经主管部门和区劳动部门审核,送我局审批;部、省属单位直接报我局审批。用工单位所在区劳动部门根据我局下达的计划和审批数额,逐个核对农村劳动力的各种身份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发放《务工许可证》、收取管理费并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对许可证的发放,不得突破市下达的计划控制数。对成建制的农村建筑队、运输队、国家计划统计内的计划外农民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也要实行计划控制,其审批、发证和收取管理费等工作仍按原规定办理。各类农村劳动力的清退和压缩任务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三、清退和压缩农村劳动力应突出重点,当前清退的重点是:单位常年性的技术、服务性岗位上使用的农民工,部分来自农村的建筑、运输队,以及外省、市在宁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各区县劳动部门应会同企业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做好清退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顶岗;对一些暂时无人顶岗的技术性岗位,也应有计划地组织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进行培训,尽快顶岗;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可组建劳务大队,向企事业单位派工,以替换目前由农民工承担的工作。

 四、自1991年1月起,在宁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一律启用新的《务工许可证》,以保证清退、压缩工作的顺利进行。新的《务工许可证》由我局统一印制,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加盖钢印后生效。市和各区劳动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并主动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对农村劳动力的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督促。

 五、为控制外省、市农村劳动力来宁条工,对收取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费(不含成建制的农村建筑、运输队及国家计划统计内的计划外农民工)作适当调整:来自本市五县四郊的农村劳动力,凡从事苦、脏、累岗位工作的,仍按其工资总额的8%收取;在技术性、服务性岗位上工作的本市县郊农村劳动力及各类来自外省、市的农村劳动力,改按其工资总额的20%收取。用工单位所在区劳动部门所收取的农民工管理费,40%返回其输送地劳动部门,30%自留,30%上交市劳动部门。管理费除用于有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办公、工资、福利及农民工管理工作的经费外,均纳入劳动就业基金,用以扶持就业安置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六、五县由县劳动局按照我局下达的计划控制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认真做好计划外用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清退、压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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