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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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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府〔2003〕102号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2003-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3〕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充分利用和发挥苏州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更好地服务全国,促进苏州和国内各地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积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苏投资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来苏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苏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投资兴办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功能性质的各类企业或项目。

  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到苏州,或在苏州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建立生产基地,创办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

  鼓励外地风险投资、咨询中介公司在苏设立分支机构或创办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中介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绿色通道,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直通服务,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在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优先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IT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需要特殊扶持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六条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和“两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我市组织境外招商、产品展销、配套协作、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时,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创新型、专业配套型、出口创汇型、环保型以及从事“专、精、特、新”产品生产,且有市场、信誉好、成长性强、发展潜力大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全面提供担保服务。

  第九条 苏州中小企业网免费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接受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协调各中介机构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符合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按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供应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市有关部门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十二条 苏州海关各业务现场在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办理注册、备案、进出口通关等手续时,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快速转关、联网报关、网上支付、联网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帮助企业提高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

  第十三条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本市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凡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涉及人员需户口迁入苏州市的,按《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紧缺和生产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要引进国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委托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苏州报名参加统一高考。

  第十七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按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政活动。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要安排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一定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有关重点企业参加。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社会团体可吸纳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市物价部门向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对不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在《企业付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区应明确相应的对内开放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国内经济合作的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修定之日起施行。意见实施以后市政府新出台的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

  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修订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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