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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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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 投 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1-11-08

  【生效日期】2001-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二条中“(包括行政公署,下同)”。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三、第七条中“地(市)”修改为“设区市”。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五、删去第十六条。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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