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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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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1998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7]39号

  【发布日期】1997-12-27

  【生效日期】199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

做好1998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27日赣府发〔1997〕39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1998年度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接收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以及因部队精简整编,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经半年以上专业培训、服现役不满4年的技术兵,原则上不得接收。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从1997年12月开始办理退役士兵的报到手续。转业志愿兵的接收时间自1998年1月上旬开始,实行集中移交,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办理审核和接收手续。

 二、做好退役士兵接待运送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1985〕后联字4号),设立退役士兵接待转运临时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途经本地区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周密安排,保证退伍老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做到运送安全,优质服务。各军供站、军转站和退役士兵接待站要努力改善接待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安排退役士兵的食宿和安全转运。所需接待转运经费及各军供站、军转站和退役士兵接待站设备更新及维修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进行形势、政策、法纪教育,引导他们全面认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现行安置政策,做到顾大局、讲奉献、服从组织安排,立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退役士兵返乡(城)后,各乡镇和街道都要及时召开欢迎会、座谈会,使他们感到参军光荣,退出现役同样光荣。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伍老兵中的好人好事。要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的退役士兵临时党团组织,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对退伍老兵的实际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家庭遭灾或生活特别困难的,要进行走访慰问,给予适当的救济。

 四、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人民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安置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妥善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驻省单位)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安置退出现役士兵的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在制定政策、确定招工计划和下达用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不得以“无职工编制”和进人指标“零增长、负增长”为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省退伍办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接收安置情况。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劳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职工录用手续,人事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增人计划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各地要从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积极探索退伍安置工作的新路子,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还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1995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4〕61号)有关规定执行。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特别是要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安置到位。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对分配到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交纳股金。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收取高额培训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用人单位两年内不得辞退或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下岗。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加大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力度。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从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把退役士兵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要通过扶持兴办经济实体、推荐担任基层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等多种渠道,发挥农村退役士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公安、粮食部门要凭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粮油关系介绍信,及时给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粮油关系手续,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附加费。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法规,不得随意开口子。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持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不负责统一安置。对1991年12月以后入伍,缺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兵登记表》的,或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以及其他入伍、退役手续不全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工作范围。对未经集中交接的转业志愿兵,一律不得自行接收。在安置工作中,要加强廉政建设,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抵制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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