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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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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0年9月20日赣府发〔2000〕34号)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朱�F基总理关于“从根本上治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各地、各部门要遵循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讲政治、反腐败、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抓好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总结和汲取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系统工程来抓,不搞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空喊口号,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深层次入手,在安全生产意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分析查找存在问题,从根本上治理安全隐患,努力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认真实施“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制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及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对安全生产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列为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在所管辖区、所属部门内发生重大恶性责任事故或特大责任事故的,该单位当年不能评先,对事故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留空白,不留死角。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行政,把责任明确到每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不交叉的,由一个部门全权负责;职能交叉的,由一个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常抓不懈,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转到预防为主上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要下大力气查处隐患并坚决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跟踪分析,分级负责整改验收、逐级督查落实。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改,确保万无一失。各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检查验收,一律要详细登记造册。企业在日常预防工作、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时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本职责范围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推给上级政府)。对每一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项目,都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所有企业都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标准化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要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动员广大职工向忽视安全生产、漠视群众安全与健康的行为作斗争。要依法强化安全监察。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

 四、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兵把口,各负其责,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化工行业和石油生产企业的安全检查,由省石化集团公司和各级石化主管部门自查,省经贸委和省消防总队督查;石油成品、加油站和液化气站等的安全检查,由省石油公司和各地市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省经贸委和省消防总队督查;防雷减灾和氢气球的安全检查,由省气象局组织督查;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安全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督查;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检查,由省交通厅组织督查;铁路运输、火车站和铁路道口的安全检查,由南昌铁路局负责自查,省经贸委督查;电力安全检查,由省电力局负责组织自查,省经贸委督查;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和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煤矿安全检查,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督查;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由省建设厅组织督查;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的安全检查,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督查;学校安全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督查;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由省体育局组织督查;影剧院的安全检查,由省文化厅组织督查;医院和食品卫生的安全检查,由省卫生厅组织督查;民航和民用机场的安全检查,由省民航局自查,省经贸委督查;军工企业的安全检查,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省经贸委组织督查。各企业要抓好自身的日常检查工作,不能以上级检查代替企业的自我检查,不能以大检查代替日常检查。

 五、广泛动员,舆论监督,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进行爆光。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新招工人必须实行厂级、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证,实行持证上岗,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考核发证。要抓紧对企业经营者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采取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群众性的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活动,使职工群众在潜移默化中真正受到教育,真正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抓紧事故结案工作

  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即赣府发〔1999〕44号)的规定进行事故结案。全省所有没有按期结案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必须在今年12月30日以前结案。各地(市)劳动局、经贸委对1999年1月1日以来,本地区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情况,包括发生事故的起数、已处理事故的起数、尚未处理事故的起数以及原因等具体情况,尽快报省经贸委。发生重大、重大恶性和特大事故,一定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从严从快查处,不能失之于轻、失之于软,该处分的坚决处分,该法办的坚决法办,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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