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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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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快小城镇发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2000-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决定

(2000年7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的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努力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一大批颇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迅速崛起,促进了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开展。实践证明,小城镇的发展,有利于乡镇企业集约经营,加速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拉动消费、启动投资、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促进整个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小城镇建设规模、功能、布局仍不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必须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认识加快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小城镇对于缩小城乡差别、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动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意义。当前,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把握发展小城镇这个大战略,将小城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精心实施,扎实推进,促进我省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小城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加快发展小城镇总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按照“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实效,逐步形成以中小城市为依托、县城为龙头、建制镇为重点、一般集镇为网络的城镇化体系,全面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发展水平。

  主要目标是: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农村城镇化的要求,到2005年,全省建成200个重点镇(重点镇要求镇区人口规模2万人左右,二、三产业比重点70%-80%,镇财政收入1000万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以上);力争城镇化水平达到35%,其中在小城镇居住的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0%以上;力争建制镇个数达到乡镇总数的50%以上,其中20%以上的建制镇镇区人口达到万人左右。重点加快发展县城和沿江、沿边、沿市郊、沿路(铁路、国道、省道)以及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小城镇,建成一批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建筑美观、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科技昌盛、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小城镇。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是搞好小城镇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编制规划要坚持高起点,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规划相协调,体现区域经济、文化特色。编制规划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适度超前,为小城镇今后的建设和发展留有余地。在编制、执行我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以市、县为单位,分层次搞好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过程中,科学确定城镇功能,统筹安排好工业、商贸、居住、公建、仓储、市政等各项建设用地。城镇建设要各具特色,切忌千篇一律,特别要注意保护文化古迹以及具有民族或地方特点的文化自然景观。要重视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尽量在非耕地上选址,充分利用非耕地搞建设。小城镇建设选址和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县(市)为单位,实行耕地总量控制,动态平衡。严禁违反规划紧靠公路两侧建房设市。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在服从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小城镇规划的修编工作。对1990年以前制订的规划或近几年制订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规划,都要委托地(市)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按标准重新进行修编。到2000年底前,各建制镇要全部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1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都必须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任务。规划修编时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群众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加大对规划执行的群众监督力度。要维护按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随意更改。建制镇要认真执行《城市规划法》确定的“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制度,集镇和村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第116号令和省政府第13号令确定的“一证一书”(即:村镇房屋建设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制度,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所属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随意改变规划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建设应建立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按“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的公用事业收费,应按现行规定经物价部门核准,既要适应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又要有利于加快公用事业发展。

  各级政府要实行土地综合利用和滚动开发,以地生财,以地聚财。占用耕地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占用非耕地的,所得收益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部分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小城镇的基础与公用设施建设;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工商、民政、卫生、供电、邮电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小城镇搞好道路、改水、改厕、防洪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敬老院、文化设施、集贸市场、农网改造、邮电通讯等设施建设;金融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小城镇建设,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小城镇建设项目要予以积极扶持,并逐步开展对有稳定收入的进镇农民在购房、购车和其他消费方面的信贷业务。

  在小城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当地政府全额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截留挪用;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分配,大部分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法律规定上交中央和省外,应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从集镇规划区内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返回乡镇安排使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理顺县、镇两级财政关系。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一级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调动县、镇两级政府建设和发展小城镇的积极性。

 五、鼓励企业经营者到小城镇投资兴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

  鼓励和吸引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建房买房,参与市政建设;鼓励外商、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到小城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兴办二、三产业。乡镇人民政府要搞好招商引资,引导进镇落户人员和城镇居民建房户向住宅小区集聚,引导乡镇企业特别是新建的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推动乡镇企业集约经营、规模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资金、劳动力、物资、技术等资源向小城镇集中,使小城镇成为新的区域经济发展中心;积极培育小城镇商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尤其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积极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要注意运用市场机制,更多地发挥民间投资的作用,走出一条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建设小城镇的路子。

  加快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要高度重视进镇人口的就业问题,使其进得来、稳得住。具体改革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减少耕地总量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主要向小城镇建设用地倾斜。严格控制进镇农民分散建房。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所辖的村庄撤村并点,收回旧宅基地还耕,采取以地换地的办法,集中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搞建设。适当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对小城镇建设用地实行批量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用地需求申报用地计划,经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按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审批。为鼓励农民进镇造城,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前提下,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对已在小城镇登记落户和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允许退回或依法有偿转包、出租原承包的责任田,并可委托代耕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营,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加快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待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消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六、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发展小城镇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加快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县(市)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搞好小城镇建设列入县(市)、乡(镇)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小城镇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计委、财政、体改、农办、农业、乡镇企业、土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水利、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为加快小城镇发展多办实事。要继续抓好国家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建设,赋予国家级试点镇在计划、体改、建设、工商、公安等方面享受县级管理权限,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关心乡、镇的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工作和生活。要切实搞好县(市)长、乡(镇)长和村镇建设助理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政策教育,把思想教育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村镇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进镇农民的素质,搞好社区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为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条件。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办事程序和审批程序,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要加大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督导力度,抓好示范村镇的建设,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乡(镇)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达到全国或全省示范镇标准的小城镇,报建设部和省政府授予国家或省示范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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