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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九府字[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2005-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九江市关于修改《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九府字[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理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删除《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其屠宰设施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1000―10000元罚款。第四十条
在实行定点屠宰的区域,不在依法设定的定点屠宰场屠宰上市生猪的,每屠宰1头生猪,对屠宰人员处以500元罚款),该两条涉及的行政管理内容由市商业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
本决定自2005年1月6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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