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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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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5]10号

  【发布日期】1995-03-07

  【生效日期】1995-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通知

(赣府发〔1995〕10号1995年3月7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息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将核定的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核实的旧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3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帐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以核定各地市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为基础,对政策性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停息,并由省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对应由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时间和办法。从1994年10月1日起开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息、财政后返还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实行直接停息的办法。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加粮食财务挂帐的地市,省财政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帐。

 五、对政策性挂帐部分,待进一步查清情况和核实后,省政府将根据中央精神制定消化办法。

 六、有关粮食挂帐停息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另行下发。

 七、各地收到此文后,要抓紧将挂帐数核定到基层挂帐单位。粮食企业要速与当地开户的农业银行联系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并按年度决算编审通知的要求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附件:1991粮食年度粮食财务挂帐核定表

 附件:

          1991粮食年度粮食财务挂帐核定表

                           金额单位:万元

地区    合计   政策性财务挂帐    企业自补挂帐  其他挂帐

全省合计 188528     185689        2452      387

南 昌   24957     24790         167    

景德镇   4373      4207         166

萍 乡   4417      4268         149

九 江   21489     21288         201

新 余   2757      2640         116       1

鹰 潭   5072      4921         151

赣 州   26115     25110         622      383

宜 春   22164     21911         251       2

上 饶   19177     19055         122

吉 安   24225     23891         333       1

抚 州   33333     33159         174       

省 直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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