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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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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2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2000-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

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0〕35号2000年6月21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粮食局《关于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工作的意见

          (省粮食局 二000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12号)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收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粮食收购的主体之一,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搞好收购。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中晚籼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做到常年挂牌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同时要坚持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要提早做好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是落实好收购仓容和资金;要根据市场情况,作好资金需求测算,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联系,积极落实好收购资金。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也可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原则,到当地商业银行申请收购贷款。要继续搞好收购优质服务,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势,为农民的粮食储存、转化提供有效服务。各地要积极销售,边购边销。

 三、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资格审批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企业资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对申报参与早籼稻收购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司法系统的企业,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四、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要积极申报并参与早籼稻收购、经营。大米加工和米制品生产企业要在搞好收购、加工、经营的同时,大力开展品种兑换业务。农民用稻谷可兑换粮食加工品,也可换取该部门经营的其他商品。

 五、根据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价格由市场确定的政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市场调查和预测,指导各收购企业合理制订早籼稻收购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收购秩序,既要加强对非法收购运销粮食的打击力度,也要对经批准从事早籼稻收购企业的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管。坚决打击未经批准,直接进入中晚稻收购市场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切实加强对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收购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确保今年早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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