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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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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2号

  【发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的通知

(辽政发〔1994〕2号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9月起,将黄金价格由现国家定价改为浮动定价,并取消现行的黄金生产政策补贴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和实际情况,为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的黄金矿山企业,均按黄金销售量提取黄金生产发展基金。提取标准为:地方企业、中直企业每克5元,均列入企业成本。黄金生产发展基金分配标准为:地方企业提取部分,省、市黄金局各每克1元,县黄金局每克2元、矿山企业每克1元;中直企业提取部分,省黄金局每克2元、市黄金局每克1元、矿山企业每克2元。

 二、各级黄金管理部门提取的黄金生产发展基金,其中80%用于发展矿山地质勘探、科研、处理重大自然灾害等,20%用于各级黄金管理部门的公用经费及市、县新设立的黄金管理部门的开办费、对企业的奖励等。矿山企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全部用于地质勘探和科研项目等。

 三、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征收的黄金生产发展基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合质金由人民银行收购时代收,销售给冶炼厂的含量金由市、县黄金管理部门结算时代收;省提取的基金直接划转省财政,在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原则上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省黄金局按其使用范围,年初提出计划,经省经委、计委、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用于黄金管理部门的公用经费及市、县新设立的黄金管理部门的开办费、对企业的奖励,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经核定批准后执行。

  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省黄金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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