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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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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 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经贸发[2002]449号

  【发布日期】2002-11-08

  【生效日期】2002-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大经贸发[2002]44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推动我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发[2002]15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咨询与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格认可,方能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2、取得咨询与认证资格的机构,必须接受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并保证在批准资格范围内开展工作。

  3.认证工作要坚持咨询与认证分开的原则,一个机构不能同时对一个单位开展咨询和认证工作。

  4.认证机构接受企业的申请后,要及时报省人、市(企业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咨询与认证工作结束后,应将结果上报省、市(企业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在30日内将获得证书的企业登报公布。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加以管理,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不符合审查条件的;

  (2)不能保证咨询与认证工作质量的;

  (3)擅自扩大业务范围;

  (4)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行为的;

  (5)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6、获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认证机构报告其上一年度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将情况汇总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规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事故频发的企业,可建议认证机构收回其认证证书。

  7.根据以上要求,为全面掌握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各参与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企业顺利开展认证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你单位的要求填表申报,于11月20目前报到大连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综合法规处。请已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于11月20日前报大连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综合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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