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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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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9]15号

  【发布日期】1999-04-17

  【生效日期】1999-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乱集资

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过近年来的治理整顿,我省金融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简称金融“三乱”)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地区还比较突出。这些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同程度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我省亟须进一步开展对金融“三乱”的整顿工作。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指示精神,依法、依规彻底整顿金融“三乱”。

 二、各市政府要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对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金融“三乱”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对金融“三乱”,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进行清理整顿;对虽属金融“三乱”整顿范围,但国家和省已制定专项整顿方案的,按其专项整顿方案执行。整个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实施方案》提出的原则、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和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各市政府对本地区存在的金融“三乱”问题,要按其责任分别责令各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和善后处理工作。实施整顿和处理问题要审慎、稳妥,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要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并由市级政府批准。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个人债务的清偿工作,优先保护城乡居民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严防挤提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

 四、全省整顿金融“三乱”工作从1999年4月份开始。各市要先对本地区金融“三乱”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要按《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措施逐一进行整顿和清理,对其中涉及债务清偿的,要制定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置方案,由市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各市政府要在今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情况。

 五、各市政府要主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清理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在组织清查工作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参加;制定防范风险预案、债务偿还和资产处置方案,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共同研究;遇有重大问题要分别向省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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