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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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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06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2001-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1年10月9日)  当前,我市农村已进入以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乡一体化为基本特征的新的发展时期。为紧紧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重大发展机遇,进一步调整城乡结构、农村产业结构、农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县区政府职能,形成城乡互补、城乡俱进的整体发展格局,实现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现就加快县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战略性结构调整为核心发展县区经济

  县区经济是指县区行政辖区内所有经济的总和。目前,我市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二、三产业已占据农村经济的主体地位,大大突破了“农”字范围,用农村经济这一概念已不能涵盖县区经济的基本内容,必须用县区经济概念来替代农村经济概念,这是对县区经济具有战略性意义的重新定位。依据这一定位,县区经济发展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核心,在继续抓好农业的同时,突出二、三产业发展,突出城镇建设,突出外向型农业的发展,突出县区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从而开创县区工作的新局面。

  “十五”期间,我市县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要达到15%左右,实现五年翻一番:到2005年,县区财政收入达到2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达到3亿美元,引进内资达到1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农村劳动力非农产业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二、大力发展县区二、三产业

  (一)加速农村工业发展。在新一轮县区经济发展中,要把重心放在发展农村工业上,把农村工业做大、做优、做强。“十五”期间的发展重点是加速工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以建立县级工业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调整农村工业的布局和结构,提高农村工业的效益和水平。建立县级工业开发区,要坚持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入区投资办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县级工业开发区。可比照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形式设定。市政府对县级工业开发区建设将给予重点扶持。

  积极支持小城镇工业园区的发展。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的原则,发展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小城镇工业园。充分发挥小城镇工业园的吸引力和辐射力,促进农村工业向小城镇工业园集中,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工业园聚集,以此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小城镇工业园区,享受县级工业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小城镇建设资金要重点支持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

  (二)支持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市政府支持县区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今后五年,市、县(区)财政每年要根据发展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参股资金,将市财政资金与县区财政资金、银行资金、会员企业资金相配套,形成担保资本金。信用担保中心要实行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经营、法人式管理,要加强基金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高县区服务业发展水平。发展农村服务业是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有效途径。“十五”期间,我市县区发展服务业的重点,是在提高商贸、饮服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着力发展金融、保险、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农副产品、农资产品等物流产业和农村房地产业。要加强中心城区与县区服务业的联合与合作,形成联结城乡的市场网络和服务网络。市政府和县区政府要为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更良好的软、硬环境。

 三、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升级

  (四)高标准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以建设农业庄园、现代化农业开发园区、科技示范园和发展大型龙头企业为主的“三园一龙”农业,代表着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方向,是今后我市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十五”期间,全市要建成农业庄园30个,开发园区10个(其中国家级1个),科技示范园50个。

  为促进“三园一龙”农业的发展,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调整土地使用制度,凡国内外投资者在农业园区内创办农业项目所需用地,可以不征为国有,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对农业园区内的建设用地,可根据农业园区规划,适当调整园区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调整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可在本园区或本县区进行占补平衡处理。农业园区内因调整产业结构而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自改种起五年内仍按原缴农业税额征收农林特产税。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和县区要大力扶持以产业化经营为主的大型龙头企业的发展。“十五”末期,全市要培育出市级以上大型龙头企业60个。经市政府审批的市级龙头企业,享受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县区政府批准,新办的大型龙头企业可以缓缴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占用费。

  要积极培育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逐步建立以农村及其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按照“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合法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坚持农民依法、自愿、互利和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租赁、承包、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县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土地市场”开展土地使用权交易,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用市场机制促进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向农业示范园区、农业开发区和大型龙头企业集中。

  (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一退三还”(退耕还林、还果、还草)。建设好生态环境,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我市地处内蒙古沙地外缘,风沙灾害频繁发生且有逐年加重趋势。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植树造林。各县区要分兵把口,守土有责,抓好“三北”防护林、主要河流防护林、荒山荒坡造林栽果和平原绿化等生态工程建设。市和县区财政要加大投入,促进县区“一退三还”。市林业局要制定“十五”期间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规划,市财政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一退三还”的贴息与补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进行“一退三还”的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或租赁的期限可达50年。承包者和租赁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的权利。

 四、加速县区劳动力结构调整

  要加大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比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十五”期末,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要达到40:30:30的比例,即4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30%的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30%的劳动力进行劳务输出,就业者的素质要明显提高。

  (八)积极组织劳务输出。成立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劳务输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要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组织农民出境务工,每年选送几批优秀青年赴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研修,学成后返回县区就业。市财政对此项工作要给予支持。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劳务输出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外埠劳务输出工作。要兴办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培养就业者的一技之长,拓宽外出就业门路。根据县区经济发展需要,全市每年外出打工劳动力要超过四万人。“十五”期末,劳动力外出转移率要达到30%。各县区要按照这一总体规模,安排好劳务输出计划。要把康平县五年移民计划作为劳动力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确保移民工作按期完成。

  (九)建设人才高地。依托工业开发区和乡镇企业园区,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进入县区创业。特别要注意与国际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政策接轨,着力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和大学、科研院所的创业型人才进入县区,县区要在风险投资、种子基金、创业资金、技术占股比例、研发试验用地用房等创业环境上给予优惠待遇,同时,要在户口、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加强县区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大力加强县区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针对目前实际,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发展思路,扎扎实实学习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分批派出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到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挂职研修,每期时间一般为2-3个月。到2002年,所有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分副职领导干部要完成研修任务。从2002年起,逐年选派市直部门年轻干部到县区和乡镇、村任职或挂职工作,促进县区干部结构调整,促进市直部门更加深入地了解县区情况,以进一步做好为县区发展的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十一)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要坚持以项目为纲,充分利用组团招商、会展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搞好对外商和外资企业的服务。各县区要实行招商引资责任制,建立奖励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引荐单位和个人,按《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38号)给予奖励。各县区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招商引资方面。鼓励市直部门支持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市级农口组团办展、考察项目、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对市直部门在县区招商引资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事项,由市农工委负责落实,市财政给予支持。

  (十二)加强出口基地建设,扩大出口规模。要以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菜篮子”为目标,充分利用资源、地缘、劳动力等优势,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基地建设要以合资合作项目为主体,吸引国外资本、品种和技术,利用国外市场,走“两头在外求发展”的路子。经县区政府批准的外商在基地开发农产品生产项目,可以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要抓住国家将生产企业出口权申报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机遇,积极支持生产企业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扩大我市农产品出口规模。

 六、以县城为重点,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要按照做大县城、做强示范镇的总体战略加强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建设要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十三)集中力量,加快县城建设。要依托工业开发区建设,通过城市运营、土地运营、资本运营,尽快把县城做大,把城市功能做全,把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做强。县城的规划与建设方案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市政府对县城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从2002年起,五年内,每年由市建委和市财政至少筹资4000万元,支持四个县城建设。

  (十四)开放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多渠道投资小城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并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五)把小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对以迁村并屯和土地整理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以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支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十六)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不含现为沈阳市城市户口的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依法有偿转让权。

 七、增强县区经济调控能力,完善县区政府职能

  (十七)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适当调整市与县区财政分配关系。市与东陵、于洪、苏家屯和新城子四区的财政分配体制暂不变动,嗣后与中心城区的调整一并进行。从2001年起,在现行分成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对四区上划中央75%超上年基数部分,按1:0.3的比例返还。东陵、于洪两区划给中心城区作为新兴工业区的乡镇、村,其人、财、物一并移交,按原税收基数给予东陵、于洪两区定额补偿。

  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四县(市)原收入体制不变,从2002年起,区划内地方级共享收入增量部分全部留县级财政。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供暖、中小企业、再就业培训等按原支出基数作为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基础,将相应财力划给县区。由市政府下放给县区的事权所形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县区。

  (十八)三环路以外土地出让金由县区征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留县区使用。

  (十九)进一步下放“三外”(外资、外经、外贸)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审批权。从有利于调动县区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基点出发,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将可以由县区政府行使的,或可以委托县区政府代市政府行使的项目立项、审批、优惠政策制定权力,均下放给县区政府。在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在三环路以外区域,县区自筹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立项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进一步下放建设管理和房产管理权限。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建筑面积两万平方米以内的公用建筑、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项目进行审批(三环路以内区域,苏家屯、新城子区及虎石台镇城区部分除外),负责办理规划审批及土地管理以外的相关手续;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及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辖区内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商混构件生产企业资质初审和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属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资质审批及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房屋拆迁、房屋管理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高度重视县区经济发展工作

  加快发展县区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现沈阳在新世纪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高度给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区、县(市)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行责任制,抓好落实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为县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加快县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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