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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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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28号

  【发布日期】1994-07-07

  【生效日期】1994-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4〕28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扫除文盲工作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途径,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奠基工程。1988年国务院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开展农村扫除文盲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89〕110号)精神,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93年底,全省共扫除文盲25,8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规划指标,1

5至49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率达到99.1%。全省各县(市、区)青壮年人口中的非文盲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但目前扫盲的任务仍很繁重。全省青壮年人口中尚有文盲、半文盲21万余人,50周岁以上的人口中的文盲、半文盲还有300万人,每年新生文盲2万人左右。扫盲工作仍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122号令)已于1993年8月1日发布施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扫盲工作重点,积极扫除现有文盲。在我省现有文盲人口中,农村文盲占70%,妇女文盲占文盲总数的70%。扫除农村文盲和妇女文盲是今后我省扫盲工作的重点,各地要摸清现有文盲、半文盲底数,重新修订扫盲工作规划,本着“有盲必扫”和“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方针,抓紧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并要积极组织现有5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参加扫盲学习。在1995年底前,全省所有的行政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都要达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规定标准。同时要积极进行残疾人扫盲试点,并逐步在面上扩展,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具备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各地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需凭县(市、区)医院或乡(镇)医院的诊断证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做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工作,防止新文盲产生。根据目前小学的入学率、辍学率,全省每年将有2万余名新生文盲流向社会。因此,堵盲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水平,努力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严格控制辍学率。对现有15周岁以下的辍学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返校就读。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童工,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积极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对已基本完成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在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和新生文盲的基础上,工作重点要转到堵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上来。对脱盲学员,要继续签订学习合同,组织他们参加实用技术学习,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结合起来,通过学习科学技术渗透文化教育。各地要认真办好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以此作为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其思想政治、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的多功能作用。同时,要充分利用我省电化教育的优势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以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验收工作。除1993年和今年“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进行检查验收的县(市、区)外,今年我省将对其他县(市、区)单独组织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工作。扫盲验收的重点是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的青壮年非文盲率达标情况,乡(镇)、村两级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办学面,扫盲和农民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同时,还将重点检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情况,特别是学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普及率。为了与以往扫盲工作部署相衔接,我省扫盲验收标准中对青壮年年龄范围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194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为计算依据;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的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为计算依据。扫盲验收以县(市、区)政府自查和市政府复查为主。自查、复查合格者,由省政府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合格的县(市、区),由省政府颁发《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扫盲检查验收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教委另行部署。

 五、充分认识扫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盲工作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问题,是评价社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的作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和完善行政领导责任制。为了保证扫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应通过多渠道筹集扫盲教育所必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补助达到每个农业人口0.20元的标准和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列支3%用于扫盲教育外,各乡(镇)政府还要积极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自筹扫盲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防止“有盲不扫”和“以罚代扫”现象的发生,将扫盲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要建立严格的奖罚制度,对在扫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扫盲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其完成扫盲任务。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扫盲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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