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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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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 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5]14号

  【发布日期】1995-06-15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5]14号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保障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当作重要任务来抓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受资金严重短缺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将会出现许多新矛盾、新问题,产生许多不安定因素。如何强化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保卫工作,净化企业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国有大中型企业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国防军工、重点工程、电力通信、金融机构、油田矿山等大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维护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为其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企业保卫部门要密切掌握企业内部动态,发现各种不安定因素和闹事苗头,要及时报告,提供预警性信息。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化解各种不安定因素,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注重抓好国家和省里确定的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严重亏损企业、搞活无望、破产倒闭等矛盾较多企业的保卫工作。

 二、强化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处侵害企业的不法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对哄抢、盗窃、诈骗、贪污企业资财和破坏生产的重大案件,要快侦快破。对企业内的严重刑事犯、重大经济犯罪活动和滋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厂棍厂霸要严厉打击,决不心慈手软。对集体哄闹、请愿游行示威、怠工罢工等重大突发事件,要本着早介入,快反应,重疏导的原则,积极工作,果断处置。对阻碍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威胁、恐吓、伤害企业领导人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禁打击滋扰、报复企业领导人的不法行为,切实保障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

  要严密大中型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各级政府要以治安问题为重点,搞好整顿治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型企业周边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熔炼厂点,严禁非法经营,堵塞销赃渠道。对因征用土地、环境污染、历史遗留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疏导、调处工作,防止酿成重大治安事件。对哄抢物资、阻碍生产、群体械斗等重大事件,公安机关要迅速赶赴现场,制止事态的发展。

 三、加强指导,强化大中型企业内部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密防范措施;督促企业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协助企业考核、培训保卫人员;指导企业保卫机构开展刑事、治安案件调查工作。

  企业要加强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保卫工作责任,实行保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企业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也要逐级建立治安保卫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和目标,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把治安保卫措施落到实处。

  要加强企业法制宣传工作,增强职工遵纪守法观念,严格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及时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确保要害部位安全。要开展安全检查,认真整改,堵塞漏洞,避免或减少各类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对因治安保卫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理顺公安机构管理体制,加强企业保卫队伍建设

  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企业公安机构管理体制。企业公安机构撤销的,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负责。各单位应有一个部门负责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大型企业可以恢复保卫机构。

  要配齐配强保卫人员,保持保卫队伍的稳定。加强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并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军事素质,充分发挥其在维护企业内部政治安定、治安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要提高保卫干部、经济民警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对保卫干部、经济民警的表彰、记功、奖励和专业职务评定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对保卫工作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企业应给予保障。要充分考虑保卫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合理确定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他们的超时限工作,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必要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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