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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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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2-07

  【生效日期】1993-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3)2号1993年2月7日)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用地规划和从事各类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是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保税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保税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保税区内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经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验线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七条 保税区内各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对设计、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保税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特殊建设工程须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指定施工单位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通过招标择扰选择施工单位。

 第九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到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批准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和界限,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并按要求清理场地。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无偿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罚款、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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