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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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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2008-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阜新市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1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潘利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管理。

  第三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管理工作。

  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受保护。

第二章 教师聘用

  第五条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补充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招聘原则和程序组织考试、考核、试讲、面试、体检等工作。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符合聘用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教师应当具备的其他岗位条件。

  第七条 在校教师实行聘用制,其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任方案,包括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履行鉴证手续。

  第八条 教师聘任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必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教师工资按其被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条 辞聘或者解聘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办理。辞聘或者解聘教师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一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薄弱校、薄弱学科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

  第十三条 实行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交流的范围原则上是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高级教师。

  鼓励新招聘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

  中小学教师在申报晋升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经历。

  第十四条 教师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支教,其所在学校应当为其预留编制和岗位,并给予一定的支教补助,其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其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一)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跨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教师调入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须经市编制部门核准,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外市教师调入本市教育系统,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 对已经聘用的教师应当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学习和进修培训等。

  第十八条 教师离职参加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者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二十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一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对教师奖惩、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主要依据。

  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可以聘用高一级职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晋职晋级。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五章 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四条 教师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女满52周岁、男满57周岁,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后,可以列为编外人员,办理提前离岗手续,保留原待遇。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请辞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履行教师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者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以及擅自在校外授课的;

  (五)品行不端,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在各级各类考试中玩忽职守、违规作弊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二十九条 教师连续旷工不超过15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日,学校可以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经教育无效,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的,学校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辞退教师应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告知本人,其材料装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按有关规定招聘或者调入教师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阜新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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