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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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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15

  【生效日期】1994-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18号)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

  (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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