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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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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1996-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6〕28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对我国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并抓好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切实掌握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培训工作要分级负责。省政府负责培训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法制机构的领导干部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市政府负责培训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县级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县(区)政府负责培训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各地要把宣传行政处罚法纳入“三五”普法规划,在近期作出安排,并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搞好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并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清理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也需清理和修订。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做好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清理范围是涉及行政处罚的省、市、县、乡(镇)4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作出继续执行、修订后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去未向社会公布的,应通过这次清理一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政府应分别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应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市政府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及派出机构均在清理之列。清理工作采取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清理工作中都应依法予以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就要追究那里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着装的管理。今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应抓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空白点。有关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督察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程序,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监督的力度。今后哪个地方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就追究那个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力度和提高监督权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应重点检查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省政府将选择一两个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尽快确定听证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的一般规则。省政府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省统一的听证规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的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各项政府法制工作都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今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学法懂法、依法办事作为公务员考试、考评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晋升的重要条件。并要注意培养和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的专业法律人才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重要行政执法部门。

  各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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