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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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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大政发[1999]94号

  【发布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

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9〕9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塑料用品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本数)的塑料袋。

  生产、销售厚度大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必须印有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袋厚度、回收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商店、宾(旅)、酒(饭)店、摊点、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必须设置回收塑料用品的站点或用具。

 第六条 环境卫生部门回收垃圾,应根据垃圾的不同类别使用不同颜色的塑料盛装。具体办法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废旧农用塑料薄膜由废旧收购部门和定点厂家负责收购。

 第七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袋,以及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非超薄型降解塑料袋的通知》(大政办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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