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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食品摊贩及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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