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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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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 强全省高等学 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9]70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1999-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

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70)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充分调动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教育工作会议、技术创新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使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迎接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方向,确立发展目标,实现科技工作的新突破

  1.在党中央、国务院加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加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积极促进教育与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是新形势下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首要任务。高等学校承担着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历史使命,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方面军。因此,高等学校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明确科技工作的方向,在紧密围绕学校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的同时,更要认真贯彻“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等科技工作方针,把组织广大教师、科技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科技工作作为当前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重点,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科技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积极鼓励教师、科技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高等学校进入技术创新市场,使其成为我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主力军之一,为加速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和经济的全面振兴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

  2.通过科技工作的牵动作用,使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显示度和贡献率明显增强,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迈进的速度明显加快。到2005年,力争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先进制造技术、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领域,形成一批能够占领学科制高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造就一批具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能力的学科(工程技术)带头人和具有创新素质和开拓精神的科技实业家;培养大批教学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具有创新能力的骨干教师和科技人员队伍;紧密围绕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工作,与企业共建30个技术开发中心,较好地为企业和行业解决技术创新中关键的和具有共性的技术难题,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依托;紧密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在高等学校中,创建和重点发展50个骨干科技型企业,10个大学科技园。其中:骨干科技型企业产值平均达到2千万元以上,大学科技园产值平均达到2亿元以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力争达到40%以上,高等学校科技经费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使我省高等学校的科技实力明显增强。

 二、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合理部署科技力量,积极推进产学研联合

  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9号)精神,结合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适应教育体制、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的工作和管理体系。本着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改善环境,精干队伍,加强联合,注重创新的原则,调整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优化科技资源配置,遴选出需要重点加强和优化重组的学科、基地和科研机构,加速学科改造和基地建设,调整、优化研究方向。具有承担重大攻关项目能力的科研机构或教学组织,应采取向国内外开放的形式运作,打破传统的研究所、教研室管理模式,按照项目和任务组织科技攻关队伍,促进优势互补,提高科技攻关能力。

  4.根据学校自身发展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部署科技力量。除保持少而精的科技队伍跟踪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前沿,稳定持续地开展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为我省中长期发展提供技术储备之外,要组织高等学校大部分科技力量投入到直接为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上来。要本着学科集成、技术集成的原则,鼓励学科之间、高校之间、校企之间的联合攻关,力争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同时要促进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结合,在优良品种培育及种养技术、发展节水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上取得一批重大成果,并加大农科教统筹力度,认真做好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要结合国家和省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积极开展软科学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5.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科技工作,积极推进产学研联合。不同层次的学校应有所侧重,列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和科技力量较强的学校要立足本省,服务全国,争取承担关系到国家和省国计民生的重大科研项目;一般本科院校和有条件的专科学校要注重为本地区、本行业服务,特别是要在应用开发、科技服务,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和二次开发、推广应用以及组织科普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科技意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拓宽产学研合作领域,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理工科及综合性大学应有比较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基地。高等学校可利用自身优势,与企业联合建立工程研究中心或技术开发中心。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共建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中心、互派科技人员等。有条件的可以试办上中下游一条龙,以及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和产业化并举,乃至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三、以科技为先导,以培养创新人才为目标,大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6.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在促进学校整体建设中的支撑作用,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牢固树立教学与科研应“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和“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必须有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的观念。要把列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切实办成教学中心和科研中心,其他有条件的高校可逐步向两个中心过渡,学校的重点学科、硕士学位点、博士学位点也要办成两个中心,既出人才,又出成果。

  要在高等学校中形成浓厚的科学研究氛围。鼓励教师、科技人员积极申报、承担各级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并深入到企业,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积极承担企业的科研项目。专任教师均要结合教学工作,跟踪学科前沿,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

  7.调动各方面的科技力量,形成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支持系统。学校的科研机构、科技组织都要面向学生开放,各校应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大学生开展发明与创造活动,同时要在常规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科研能力。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课题组,并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活动。为鼓励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使他们尽早进入科研领域,从2000年起,省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评选一次“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十名博士优秀毕业论文奖、百名硕士优秀毕业论文奖、千名本、专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优秀奖。建立大学生科技能力等级证书制度。

 四、大力发展科技产业,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推进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8.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辽委发〔1999〕17号)精神,尽快改变我省高等学校科技产业相对落后的状况。高等学校要为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可实施“研究开发主体与产业实体并存”的发展模式。同时鼓励科技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对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所确定的各项政策。

  9.大力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牵动性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开发一批竞争性强、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产品,创办和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并以此为基础,大力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使其成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向产业化转移的渠道,吸引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窗口,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器”,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基地,带动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排头兵。要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创办高新技术产业;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大学科技园享受我省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税收政策执行辽委发〔1999〕1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要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将效益显著、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业组成若干个股份有限公司,并争取成为上市公司,省教委、科委将予以重点支持。

 五、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科技政策,放活、吸引科技人才

  10.要根据国家政策,对从事科技活动的教师、科技人员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标准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并存的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建立有利于中青年教师、科技人员脱颖而出的制度和政策,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各学校可实行专职与兼职科技人员相结合的科技队伍组建制度,并实行科技人员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择优配置各类人员。学术带头人要实行招聘制度,一经聘用,应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充分发挥其组织、领导作用。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在职进修、攻读学位和进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教师和科技人员出国深造。对教育部下达给我省的访问学者、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等指标,要优先考虑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计划,在全省高校首批设立20个特聘教授岗位,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杰出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上岗,选拔100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进行重点培养。

  11.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要处理好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的关系。对专任教师要在岗位职责中明确应承担的科研工作量与成果要求;对承担科技任务较重的教师,可适当减免其教学工作量;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上应对专职科技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对科技推广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把其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专职科技人员,如在聘期内争取不到课题或没有完成规定课题任务的应予以解聘;要将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期内完成科研工作的情况,作为是否决定聘任其职务的主要条件;担任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的,需有在研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学校要注意政策导向,对不同学科、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和不同年龄的人员,应有所区别。

  12.实行课题与奖励及报酬挂钩制度。对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学校要根据项目层次,确立不同的奖励标准,对教师和科技人员予以奖励;对完成预期指标,并取得相应成果的纵向课题,可按合同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对完成合同指标,并获得企业验收的横向课题,其酬金可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对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人员和以技术入股形式领办或联办科技产业的教师和科技人员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持有者,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按照国办发〔1999〕29号和辽委发〔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教师、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加大支持力度

  13.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领导,省教委、科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高等学校科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统筹规划、协调落实工作中确定的各项指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省教委将从2000年起,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管理评估方案》、《辽宁省高等学校科技拔尖人才选拔培养方案》和《辽宁省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对列入拔尖人才培养计划的教师、科技人员和拟重点建设的研究基地、技术开发中心、骨干科技型企业、大学科技园,省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予以重点支持和指导。

  14.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体系。各学校要拨出专款,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前期工作,其中列入“211工程”建设的大学、一般本科院校和专科学校,其资金额度分别不低于年初财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3%至4%、2%至3%和1%至2%。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各种渠道的研究经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主要通过承担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任务和政府的科技项目获得支持;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主要是与企业结合,或利用各种科技贷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式获得支持。省教委、科委将对重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15.高等学校要从学校自我发展和增强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显示度和贡献率的高度出发,确立科技工作的重要地位,调整传统的科技工作模式,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理顺科技管理体制,学校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以及科技产业、大学科技园工作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并由一名院(校)级领导负责。要建立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其作为考核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对学校整体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要大力弘扬优秀教师、科技人员的拼搏精神和工作成就,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使高等学校科技工作的整体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为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省教委 省科委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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