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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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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2006-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2、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删除第三十八条“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4、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5、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删除。

  6、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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