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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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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委、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 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通知

  【发布单位】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科事发12号

  【发布日期】1994-01-13

  【生效日期】1994-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对大连市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通知 

(1994年1月13日 大连市科委、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大科事发12号)

  各市、区(县)科委、各局(总公司)、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局、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委[93]《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科技型企业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文中所述的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据统计全市现有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近1700家,其中大部分在申办当时业经各级科委审查批准。但也有一部分未经各级科委审批就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为了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在核发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之前,各级科委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要对本管辖地区的科技型企业进行一次认定工作。为了使全市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迅速取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集体、私营、个体、联营等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请持各级科委或有关科技管理部门的批件和营业执照(未经各级科委或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的只带营业执照,并补办科委审批手续),于今年二月末以前到本地区科委(部门)去领取《大连市科技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办理核发《民营科技型企业证书》。

  二、科技企业认定和核发证书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91]国发12号)执行。其他参照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87]国科发综字0810号)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办理。市内城区由市科委科技事业发展处负责;各市、区(县)由当地科委负责;开发区由发展局负责;高新技术园区内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三、凡未到各级科委(部门)去办理认定和经审查不够科技企业条件,或者后来被吊销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均不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不享受国家赋于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各级科委(部门)在民营科技型企业重新认定发证工作中,要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对情况不明要深入调查。对已认定发证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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