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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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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1-09

  【生效日期】1987-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争议仲裁办法

(1987年1月9日大政发〔1987〕4号)

 一、为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在职干部中的争议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干部(含中央、省属单位干部),须与干部所在单位协商。干部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干部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

 三、对有争议人员,凡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仲裁。

  1、干部是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招聘,经考试或考核后同意聘用的人员。

  2、干部在原单位不是负责重要项目的人员,或不是调出后对本单位有很大影响的技术、管理骨干。

  3、招聘地区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过市人事局批准。

  4、干部不是有关政策规定不许招聘的人员。

 四、对超出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有争议人员,由市人事局报请上级有关机关仲裁。

 五、干部所在单位应根据仲裁书,为干部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有偿分配毕业生的费用及住房等,除干部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合法合同外,不应作为拒绝办理手续的理由。

 六、干部所在单位接到仲裁书后,仍不为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干部本人可凭仲裁书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干部建立临时档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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