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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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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13

  【生效日期】1998-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委托管理办法

(1998年1月13日大政发〔1998〕6号)

 第一条 为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推进再就业工程,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工业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在实施兼并、破产、租赁、拍卖、股份制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申请委托管理(以下统称托管)的下岗职工。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下岗职工托管工作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经国家批准的破产、搬迁、减员增效企业和十大工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的托管、分流安置、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劳务输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站),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系统、本企业托管分流下岗职工的组织培训、分流输送、发放各项待遇等工作。

 第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以行业内部、企业内部调剂分流安置为主,内部调剂分流安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和分流安置。鼓励下岗职工自找单位、自谋职业,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接收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五条 申请托管下岗职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离下岗职工与转换经营机制同步,并有切实可行的减员增效和扭亏增盈的具体措施及方案;

  (二)按规定清理外来劳动力,并用下岗职工进行了顶替置换;

  (三)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基本状况清楚,已从岗位上分离出来;

  (四)有相应的再就业服务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按规定缴纳了托管分流安置费。

 第六条 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再就业愿望的;

  (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已分离下岗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的;

  (四)男45周岁、女43周岁以内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下岗职工,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下岗职工,暂不纳入托管。

 第七条 企业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对劳动合同期已满又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本人自愿辞职,企业应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对纳入托管的下岗职工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书》。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申请托管下岗职工,应向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报经市劳动局审批同意后,由企业、被托管职工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包括:托管内容、经费解缴、待遇支付、职责分工、托管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下岗职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其职籍关系由原企业保留,并统计为在册职工人数。

 第十条 被托管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即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托管关系,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合同。解除托管合同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患病、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退出托管交由原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召集不到或二次拒绝职业介绍和调剂安置的,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终止托管并通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托管职工,应适当考虑下岗职工的特长和要求。对就业意识端正、积极参加定期培训的,优先分流安置其再就业。

 第十四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来源: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托管的下岗职工,1998年度暂按每托管一人1万元的标准执行,由企业、失业保险和市财政三家按7000元、2000元和1000元的数额共同负担。以后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筹集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收支情况做适当调整;其他企业的下岗职工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由分中心(站)自筹资金进行托管。

  下岗职工托管分流安置费,应在下岗职工纳入托管前10日内拨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统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托管分流安置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按月计发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国家规定计发的独生子女费;

  (三)下岗职工的转岗培训费;

  (四)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费;

  (五)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介绍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除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外,其他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仍由原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在被托管期间进入再就业市场择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登记费、管理费全免;离开本系统自找单位转出的,一次发给本人3000元的转移补贴。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自谋职业的,凭《下岗职工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发给营业执照;进入农贸市场就业的,从经营之日起免收工商管理费一年,新开办的市场,减半征收租赁费一年。自谋职业的被托管下岗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扣除支付本人费用,将余额作为再就业安置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本人档案由劳动部门保管,原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保留有效;自谋职业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原工龄累计计算,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接收安置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被托管的下岗职工被原企业招回,按企业缴纳的托管分流安置费扣除托管期间已支付的费用,余额退回企业。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被托管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付给职业介绍机构500元的职业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 市属集体企业和区、市、县属企业托管下岗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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