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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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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 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4]38号

  【发布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1994-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镁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4〕38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对镁砂及镁制品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菱镁矿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及菱镁矿石、镁制品执行统一最低限价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我省菱镁矿的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和出口创汇优势的转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切实加强对菱镁矿资源的保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辽宁省人民政府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挂靠在省经贸委,代表省政府对全省菱镁矿资源统一实行保护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镁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并负责监督贯彻实施情况;按省政府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会同省物价部门研究解决菱镁矿及其制品价格问题;会同省财政部门合理运用收取的费用,调节生产和流通。通过专门管理,达到逆向治理、合理开发、有序出口、保护资源、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成立后,要与省镁砂办搞好工作衔接。待工作正常开展后,原省镁砂办即行撤销。

 二、对经销我省菱镁矿及镁制品的企业,均征收价外镁资源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由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征收标准将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作阶段性调整。

 三、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在大连、鲅鱼圈、营口等港口和沈阳铁路局设立办事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镁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收取镁资源保护费。

 四、省收取的镁资源保护费,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主要用于全省菱镁矿资源及其制品的延伸加工。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镁资源保护办公室共同制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综合治理,使我省的菱镁矿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并尽快抓出成效。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镁砂及镁制品管理的通知》(辽政发〔1988〕94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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