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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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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辽宁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65号

  【发布日期】1994-09-22

  【生效日期】1994-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lign='center'>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辽宁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

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65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文件)精神,为了健全和完善我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同意建立辽宁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郭廷标副省长主持。办公会议负责领导、协调全省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研究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政策法规处(不刻章,不定编制,不作为一个管理层次,对外可用办公室的名义),办公室主任由省科委主任周复元担任。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协助郭廷标副省长准备和处理日常工作。有关重大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省政府决定。

 二、省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分别负责全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省版权局负责。

 三、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省外办协同。

 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省法制办审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利局、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负责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省电子厅、石化厅、农业厅、广播电视厅、文化厅、卫生厅、医药管理局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相应的国际条约及知识产权双边协议、关贸总协定中的有关协定等在我省的实施。要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各有关部门应在办公会议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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