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辽宁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辽宁省地方法规 >>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06-15

  【生效日期】2000-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3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6月12日

          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和全国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组织领导工作

  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在省经贸委冶金行业办成立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具体组织全省钢铁总量控制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各项措施和有关问题的协调、落实工作,具体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各市、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教育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了解国家行业政策导向,依法生产经营。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以通俗易懂的内容和形式,扩大影响,形成声势,使小钢铁厂的业主清楚关停小钢铁厂的意义和关停范围。

 三、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

  (一)2000年对使用以下生产设备的小钢铁厂予以关停:土焦生产设备(含地方改良焦生产设备)和土烧结生产设备,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烧结机,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炉,公称容量10吨以下(含10吨)的小转炉(含侧吹转炉)、小电炉(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小电炉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坚决取缔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其他炼钢设备。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铁合金电炉要在2001年底前关停。

  生产热烧结矿的烧结机,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炉,公称容量15吨以下(含15吨)小转炉,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吨以下(含25万吨)的小轧钢厂,要在2002年底前关停。

  (二)属上述关停范围内的在建小钢铁厂立即停止建设。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一律不得再批准新建上述小炼铁(高炉)、小炼钢(转炉、电炉)项目;2000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铁、炼钢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上述关停范围内承担军工任务的冶炼和轧钢设备,由省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报国家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可暂不列入关停范围。

 四、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措施

  (一)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煤炭、石油行业不得为其提供煤炭、燃油;电力部门不得为其提供电力;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贷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二)凡不按规定关停小钢铁厂的地区,省政府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该地区钢铁企业新的技改、基建项目。

  (三)凡属上述关停范围的工艺设备和设施,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设备制造单位不得生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建设施工。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对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四)小钢铁厂关停后,其设备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冶金行业主管部门要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的各项准备工作,待国家经贸委取缔、关停小钢铁厂名单下发后按国家要求制定出本地区关停小钢铁厂的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及时向省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的进展情况;省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有关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议。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与各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对列入关停范围企业或生产线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并收回,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许可、准产证明文件,已发放的要坚决清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注册成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高炉炼铁企业,转炉、电炉(含工频炉)炼钢企业,钢锭、钢坯压延加工(轧钢)企业,铁合金冶金企业,焦炭(土焦、机焦)生产企业等钢铁生产企业。

 七、加强监督检查,妥善处理关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各市制定的关停小钢铁厂时间表,省经贸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组织安排下,对各市、县关停小钢铁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按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关停小钢铁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设备拆除报废等工作。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特别是对依法关停的国有小钢铁厂,各市政府要按要求将其情况报省经贸委及钢铁总量控制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冶金局,争取享受《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

  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各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关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经贸委

                          2000年4月28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ln/laws/567bead8965e28f4d67b3d60a3f4a47309cbb8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