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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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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房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25日大政发〔1994〕9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大连市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融通和管理。其金融业务委托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第三条 房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政策性、地方性、专用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集中调度、统筹融通、低息有偿、加速周转、滚动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房改资金的使用范围,凡参加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和居民均可申请使用房改资金。

  房改资金的主要投向:解困房的建设、低洼地和危旧房的改造;单位购、建住房、居民个人购建房;与房改和住宅建设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房改资金存贷款利率的确定原则:

  (一)房改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率,按辽宁省《关于房改资金委托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房改资金的贷款利率要分别不同贷款对象和用途适用不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行的规定执行。

  1、用于解决特困房,单位为职工购建住房,居民个人购房的贷款,本着低息扶持原则可低于银行基准利率执行。

  2、用于与住房建设相关的住宅开发、建筑等行业贷款,按照正常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3、在确保房改政策性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可按一定比例短期融通使用房改资金,其利率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单位购、建房贷款要按职工公积金、代办的住房建设债券资金以及单位住房基金三项存款余额,予留一定比例备付金后的额度确定(额度内贷款适用优惠利率,超额度贷款执行正常利率),贷款期限,建房不超过两年,购房不超过一年;居民个人购、建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建房造价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七条 房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房改和住房建设规划负责编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半年向市房改领导小组、市政府报告房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房改资金的使用,均采用定向委托和非定向委托贷款方式。

 第九条 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用款申请;

  (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代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投向、资金来源、住房情况、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根据考核情况,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评估小组逐项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并提出意见,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交,未购买住房建设债券,未参加房租集交统筹的,不得申请房改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市内四区以外的其它县(市)、区房改资金的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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