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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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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 强地方税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传[1994]47号

  【发布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1994-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务工作的通知

(辽政传[1994]47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组建后,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保证地方税务机构工作秩序和干部业务素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擅自减免地方税。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地方税收不准乱开口子,擅自减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税收法规加强对地方税收的管理,对擅自越权减免和乱减免的,要进行严格检查,对所减免的税款,是哪级查处的就入哪级金库,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稳定地方税务干部队伍。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划转到地税部门的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的人员,要按干部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经上级税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抽调地方税务干部从事非税收征管工作。按地税机构组建以原税务局和财政部门划入的人数暂定编制进行控制的原则,对超过暂定编制的,要立即停止调入。各地自行核定的地税机构编制,省不予承认。待全省地税系统编制由省核定后,一律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录用地税人员。对于确属开展正常工作急需的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从党政机关中选调,并按暂借人员掌握,不得办理调转手续,更不得随意扩大选调范围,降低标准。

 三、要按程序审批“三定方案”。根据地方税收的特点,从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出发,按照精简二线,充实一线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级地方税务机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三定方案”,要按照省编委《关于组建市、县地方税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机291号)要求,在征求上一级地税局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按照人随业务走,固定资产和各项经费按划拨人员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做好地税人员的划转、固定资产和各项经费的划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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