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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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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3-24

  【生效日期】1994-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3月24日大政发〔1994〕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发挥保税区联接国内外市场的桥梁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保税市场),是在大连保税区内设立的保税生产资料集中交易场所。主要从事保税生产资料的交易并接受保税区海关的监管。

 第三条 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领导小组,是保税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保税市场的各项政策;审批进入市场的企业;监督和指导市场的交易;协调市场交易中涉及到的各部门间的关系;定期审核市场会员资格。

  保税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 保税市场实行登记会员制。

  中国境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经批准均可成为市场会员,可在保税市场内从事生产资料的交易或展示等经营活动。其中境内市场会员必须是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凡申请进入保税市场的单位,必须填写《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登记审查表》,经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即成为市场会员。

  市场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登记会员进行一次复查,对未开展正常交易或违法经营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非保税区企业成为保税市场会员,可先进保税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但必须在半年内依法申请登记,取得保税区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以前应通过市场管理部门统一向海关及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保税市场会员平等地享受市场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履行保税市场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保税市场会员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销售情况。

 第九条 保税市场会员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统计和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海关监管,并接受税务、商检、外币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保税市场会员应将保税业务与非保税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核算,使用保税区税务分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保税市场会员可直接向非保税地区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加工后可视为保税区产品出口。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资企业成为保税市场会员的,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可经营保税区内的进出口业务,也可委托非保税地区的进出口公司收购商品,由非保税区进出口公司代理报关进入保税区或直接报关出境。

 第十三条 专业外贸公司成为保税市场会员的,可为保税市场其他会员提供进出口代理。

 第十四条 保税市场允许从事下列经营项目:

  (一)建材金属材料类:建筑材料、建筑五金、装饰材料、人造板、建筑用不锈钢及型材料、消防器材、木工机械、钢材、生铁、有色金属及其压延加工产品、金属丝及其制品;

  (二)机电类: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配件、通用设备及零配件、工业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建筑工程机械及零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电子部件、电子行业专用工具、低压电器及元件、蓄电池、干电池、电子产品专用材料及辅料;

  (三)化工医药类:化工原料(含有机、无机化学品)、塑料、橡胶及橡胶制品、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辅料,油漆、涂料、染料、颜料、粘合剂、化学试剂、民用爆破物品,化工机械及零部件、塑料加工机械及零部件,医药原料、医药中间体、化学药制剂、制药机械及零配件、医疗器械;

  (四)农用物资类:化肥、农药及农药原料、农用薄膜、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药、兽医器械及配件、农、林、牧、渔机械及零配件;

  (五)编织服装类:纺织原料、制衣面料、纺织染化料、纺织用化学助剂、服装、服装辅料、纺织机械、纺织机械专用配件和器材;

  (六)包装及工艺装饰类:纸及纸制品、塑料及塑料制品、金属包装物料、玻璃包装物料、木包装物料、包装印刷辅料、包装印刷设备、工具及零配件,工艺首饰的生产加工工具、设备及配件、物料及包装材料;

  (七)车辆类:各类进口汽车、工矿车辆、摩托车及其零配件;

  (八)油品类:汽油、柴油、重油、润滑油、煤油;

  (九)食品原料类:生产用粮、油;

  (十)办公用品及设备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复印机、速印机、电子计算机及配套件、各类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保税市场为现货交易,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可开展代购、代销、展销业务。在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后,允许保税市场会员在保税市场从事生产资料的小额批发,用现钞交易。

 第十六条 保税市场供应的主要对象是:境外企业、保税区企业、保税区外“三资”企业和需用进口生产资料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保税市场交易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允许外汇现钞在市场内流通。

 第十八条 保税市场各大类生产资料进货计划,由保税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

  市场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为保税市场会员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保税市场会员可直接进口保税生产资料,经海关查验登记后,存入保税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条 海关为每个会员建立专门的《登记手册》,并对保税商品进行定期检查核销。

 第二十一条 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市场并已办理报关手续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在市场内办理商品检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税市场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保税市场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会员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通报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会员资格。

  禁止在保税市场内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保税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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