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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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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 林地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传[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8-25

  【生效日期】1998-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

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辽政传[1998]1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并及时传达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精神,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和毁林开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省是林地面积较少的省份,加强林地保护尤为重要。要将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从1999年开始,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列入省市政府领导林业生产责任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把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经济和人民生存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强化林地的保护管理,停止一切林地内的开垦活动。土地、矿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进一步控制林地的不合理消耗。对现有的小煤窑、小采石场、小矿点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对造成林地危害的要认真查处,无《使用林地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关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在林地进行容易引发地质灾害、没有防治措施的采矿等非营林活动,一律不予批准。凡在林地内兴办各种矿点,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放《使用林地许可证》,无《使用林地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采手续。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全省开展清理违法使用林地工作情况的报告》(辽政办发[1998]10号)要求,认真开展查处违法用地和毁林开荒行为。8月底前没有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在建的违法用地项目必须先停止施工),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补办用地手续。各地在明年春耕前要完成退耕还林工作,特别是25度以上的坡地必须退耕还林。对不按规定造林的,要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对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1月底以前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情况书面报省林业厅。

 附: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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