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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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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缴纳车辆购置附 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布单位】806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17

  【生效日期】1996-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1996年7月17日大政发〔1996〕66号)  为加强我市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的征收管理,防止费源流失,根据国务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大连市交通局车购费征收稽查机构是负责车购费征收和稽查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车购费征缴和查处逃漏车购费违法行为的职权。

 二、在大连市辖区内,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车购费。未经国家交通部、国家财政部批准,不得减免车购费。

 三、缴费人在缴纳车购费取得缴费凭证后方可向公安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牌照。公安部门或农机管理部门发现未缴车购费的,不予办理车辆牌照。

 四、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期足额缴纳车购费,逾期不缴纳的,车购费征收稽查机构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罚款,罚款收入全部上交财政。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逾期3个月不接受处罚的,由车购费征收稽查机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凡在1996年6月30日前被车购费征收稽查机构扣留的车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费征收稽查机构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办缴费手续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拍卖处理所扣留的车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车购费凭证,违者,由车购费征收稽查机构没收伪造、涂改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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