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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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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48号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2001-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完善城镇

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省的信任和关怀,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同时也是辽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一次难得的大力历史机遇。从7月1日起,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到辽宁视察时,又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同志的指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继续巩固“两个确保”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也是试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两个确保”的目标不变,“两个确保”的政策不变,“两个确保”的工作要求不变。要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坚决实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结合重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将法律法规规定应参保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当前,特别是要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尽快实现覆盖的工作目标。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计划。

  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费并重、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养老和失业两费同步征收、同比例征收、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做到应收尽收。要加强对缴费基数的审核,做到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对瞒报、谎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要认真清理企业欠费,对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由征缴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实行社会保险“一票否决制”,凡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出国考察、不得用公款购买小汽车和住房,有关单位在评选和审批时要征求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的意见。欠费严重的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要调整或撤销其主要领导的职务。

  要继续坚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上年度为基数,规模不减少;企业和社会也要按照当期在中心的人数,按上年实际筹资比例筹集配套资金。各市财政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支付额度,并根据当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增缺口情况逐步有所增加。

  要进一步巩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成果,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在努力实现“两个确保”的同时,妥善做好“三条保障线”之间的衔接工作。

 二、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个人账户基金

  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足额征缴到位。个人缴费补缴工作尚未完成的地区,要在年底前完成补缴工作。企业必须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缴费明细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做好个人账户规模的调整工作,尽快将职工个人账户予以记清。对于已收缴的个人账户基金,要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82号)的规定,通过国库按时足额上解到省,并转入省个人账户基金专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予以做实。对7至10月份没有及时上解到省的个人账户基金,要在年底前全部上解,并予以做实。省财政部门要将中央和省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新增基金缺口的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地方财政也要将地方应配套的资金及时划拨到位,以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当期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突出重点,积极做好并轨工作

  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今年并轨工作的重点是当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要确保今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全部实现并轨。对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企下岗职工,经确认符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企业要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制定和完善清理、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关政策,对国有企业其他离岗人员,要在认真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在企业和地方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应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积极做好新减员的并轨工作。对于2002年和2003年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在企业和地方政府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企业经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四、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快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加大保障力度,尽快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级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水平,并根据低保工作需要有所增加。在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和挪用。加强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低保实施办法。重视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应得收入的计算办法,规范保障对象申请审批和保障金管理发放等低保运行程序,提高运行质量。进一步健全社区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规定配备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完善服务设施,逐步将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登记为失业人员以及具备条件地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加大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力度,年底前保障金银行、邮局发放率要达到30%以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落实资金,采取措施解决使用世行贷款后的资金缺口,尽快完成全省低保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信息网络建设任务。

 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做好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要把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社区家政服务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领域,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竞争就业的能力。要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帮助富余劳动力向省外和境外转移。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采取上门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免费职业培训、政府出资购买就业岗位等做法,帮助大龄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再就业。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今年我省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节奏,要以准确的统计、完善的政策、合理的成本、细致的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今年既定的试点工作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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