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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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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1997-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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