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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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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1]62号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定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并应根据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费合理增长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基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六、医疗补助的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以及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在沈的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沈以外的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执行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医疗补助的经办与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八、其他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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