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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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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3号

  【发布日期】1994-02-06

  【生效日期】1994-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3号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推动企业尽快进入市场,对深化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增强企业活力为重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在理顺产权关系,实现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方面进行实质性改革。

  在实施这项改革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要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使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以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企业的活动为出发点,选择最佳形式进行分类指导;

  --充分调动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从多方面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实物量的调整要确保原资产价格量的保值、增值;

  --先试点,后推广。在试点中采取的各项措施要具有普遍意义,并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利推广。

 二、形式和内容

  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国有民营、兼并、拍卖、破产等形式。企业要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具体特点、经营状况、外部条件等因素自主选择改革形式,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股份制。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根据其拥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参加管理,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行业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制试点。

  2、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普遍适用于国有小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不同,股份可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同股、法人股。在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组时,其国有资产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由企业缴纳租金或资产占用费。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坚持以下原则:

  (1)职工全员入股,也可以吸收少量社会法人股;

  (2)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

  (4)实行按劳分配与控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3、租赁经营。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全民所有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授权的出租方以契约形式将企业有期限、有条件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改革形式。租赁经营的主要内容是:

  (1)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合伙、本企业全员职工和企业等;

  (2)承租方必须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提供财产担保;

  (3)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承租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权利,有权任免厂级行政副职,自行决定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方式;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

  4、国有民营。国有民营是指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企业产权所有者授权单位以合同形式将企业资产期限性有偿地让渡给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者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改革形式。这种形式国有小企业均可采用。

  5、兼并。兼并是指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的形式主要包括:

  (1)承担债务式,即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5)无偿划拨式,即国有企业之间通过资产无偿划拨的方式实现兼并。

  6、拍卖。拍卖是指竞价出售国有小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经授权部门批准,即可以向本企业职工出售,也可以向社会法人、自然人出售,还可以向境外购买者出售。

  7、破产。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宣告破产: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而资不抵债的;

  (2)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整顿期间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三、政策和措施

  (一)关于资产评估

  1、国有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预先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2、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二)关于产权界定

  1、产权界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按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执行国家税前还贷政策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其中应纳国家税收部分和实行减免税政策所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3、企业税后利润形成的资产留作企业公积金。

  (三)关于租金和资产占用费

  1、凡实行租赁经营的承租者必须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将租期的租金在承租企业时一次性交齐。年租金额一般不低于企业资产评估后净资产的5%,并考虑企业的预期效益分档收取。

  2、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占用费的收取比率一般不低于企业资产评估后净资产值的5%,并考虑企业预期效益分档收取。

  (四)关于风险抵押金

  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其经营者在向国家交纳资产占用费的同时,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用于弥补或减少企业亏损和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各地可根据不同企业国有资产的多少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大小合理确定。当企业盈利和经营者承诺的各项条件得以实现时,其抵押金退还经营者。

  (五)关于租金、资产占用费、企业拍卖收入的使用

  应由国家收取的租金、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拍卖收入是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具体形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收缴。其资产存量部分应设立财政预算外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发展生产,调整结构,进行技术改造或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投入;也可以股金形式再投给企业增加国有资产份额。其资产增量部分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六)关于经营者的资格确认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人员身份的限制,在综合考核和公开竞聘的基础上择优确认。

  (七)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合同的变更与中止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资产经营形式,凡在经营期间出现违约、国有资产流失及不可抗拒因素,可按有关规定变更或中止经营合同。

  (八)关于企业人员的安置

  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原企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企业优化组合出现的富余人员,要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或兴办第三产业等项措施积极妥善地加以安置。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就业和生活问题,按待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九)关于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对实行租赁或国有民营的企业经清产核资后出现的陈欠贷款、呆帐、挂帐、盘亏等问题可理清底数,分类处理。对亏损严重、历史包袱沉重的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一事一议。

  2、允许并鼓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国有资产部分或全部股份,使其逐步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组织和领导

  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企业深层次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1、试办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为保证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要创造条件开办产权交易市场,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落实配套政策。在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的同时,具体落实并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其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

  3、坚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原享有的政策要保持不变。

  4、各级体改部门要会同经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抓好本地区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和综合协调推广工作。工业、商业、城建、农业等国有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实施工作分别由经委、商业、城建、农口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省体改委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工商局 省人民银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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