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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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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23号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1〕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7月6日

             辽宁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全省劳动力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发展经济,经济社会稳定,现制定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方针,动员全社会力量,完善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力尽快就业。

  “十五”期间全省开发就业岗位300万个,其中:向第一产业转移10万人,第二产业创造就业岗位安置60万人,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实现就业180万人,劳务输出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001年,促进70万人就业。其中,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30万人。

 二、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就业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是本地区促进就业的责任主体,政府一把手是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劳动力就业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政策和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就业目标的落实、就业岗位的开发,促进就业奖金的筹集。

  (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对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分别下达就业工作目标,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就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之中。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工作目标责任人。

  省政府把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市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实行月报告、季考核、年评定。对优秀的奖励,连续两年不达标的进行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把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与发展第三产业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是商品流通业、旅游业和社区居民服务业。开展“百条商业街建设工程”,发展批零商业和餐饮业,扩大城市商品流通产业的就业容量,每年增加10万个就业岗位。鼓励开发旅游市场,发展乡村、民俗等特色旅游,扩大旅游接待能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每年增加10万人就业。鼓励发展社区物业服务、饮食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家庭护理、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等社会公益性就业岗位,每年促进15万下岗和失业职工在社区家政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此外,还要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仓储、通信业及文化、教育、体育等大文化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加快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要从劳动力就业现状出发,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同时,特别注意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信贷、税收等政策上予以积极扶持。要支持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以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群,争取每年吸纳10万劳动力就业。

  (三)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辟新的就业门路。要加大政策引导,创造良好条件,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好发展中的问题,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快速发展。要继续开展“手拉手、连心桥”活动,鼓励个体和私营业主,每年争取帮助和引导15万名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

  (四)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农村种养殖业。各级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途径,扩大小城镇就业空间,减少到大中城市就业的压力。结合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实行“种、养、加、技、工、贸”一体化经营,加快城镇化进程。支持和鼓励城镇第二产业富余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综合治理小流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用支农资金安排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城镇富余劳动力从事农式产业创造条件。

  (五)积极开展省外、境外劳务输出。按照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省、市各级各类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要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劳务输出同境外投资结合起来,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成建制到省外、境外进行项目承包,带动富余劳动力向省外、境外转移,每年力争输出10万劳动力。

  (六)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几项大型的促进就业活动,推动全省就业工作。

  1.由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共同组织,在全省街道、社区居民委开展“创建百家社区就业示范基地,培养千名社区就业带头人”活动,确保15万名下岗和失业职工今年在社区家政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

  2.在全省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人群中,丧偶或离异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现役军人家属下岗或失业,以及年龄较大就业困难等特困群体,实施就业援助。通过建立就业扶持资金、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等办法,今年帮助3万名特困群体人员实现再就业。

  3.认真做好关闭破产矿山所在地职工安置工作。组织各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到关闭破产矿山所在地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为关闭破产矿山需安置职工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全年为阜新和北票等地区破产关闭矿山提供1万个用工信息。

  4.由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北京地区商业、旅游、粮食等行业到辽宁举办劳务协作洽谈会,扩大劳务输出渠道,争取今年输出2000人。

  (七)运用灵活的就业方式促进非正规部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家庭企业、独立服务者等非正规部门就业的调查研究,尽早建立一套促进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政策法规和服务体系,满足市场多形式、多层次的就业需求。

 四、强化促进就业的政策和工作措施

  (一)制定落实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将对近几年出台的促进就业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重新制定和完善全省促进就业的若干政策。各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同时要抓好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每半年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落实好的部门给予表扬,没有落实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有条件的市要实行就业优惠政策卡制度,监督政策的执行。要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让广大劳动者充分了解、掌握、运用政策。

  (二)强化就业培训工作。今年全省要完成35万人的培训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培训工作的投入,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加强再就业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发挥就业信息对培训的导向作用,提高培训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培训就业率达到60%以上。要全面推行创业培训,对小企业经营者、下岗和失业职工中有创业要求的人员进行经营指导和培训,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职业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照同级政府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抓到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合理布局,提高质量。3年内,职业介绍机构要达到1350所。其中: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大城市要有3所交流大厅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功能齐全的中心劳动力市场;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等中等城市,每市要有2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中心劳动力市场;其他市要有1所中心劳动力市场;县区、街、乡职业介绍机构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形成以市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县区职业介绍所为骨干,街、乡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全省劳动力市场网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今年要力争建成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并投入运行,明年10个市实现市内城区互联,2003年全省14个市全部实现本城区互联并与省联通。同时,要全面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工作质量,加强就业岗位信息源的建设,提高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就业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专兼职就业信息员队伍。扩大用工信息来源,完善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现有就业服务机构,街(乡镇)、社区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逐步形成市、县(市、区)、街、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实现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要广泛开展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的劳动保障代理业务;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窗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要建立覆盖全省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统计指标分工,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反映就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就业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就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企业赞助、社会募捐等。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建设、再就业人员的培训、特困群体人员就业的补贴和促进就业的奖励。省级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加快建立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将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以及以安排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为主的小企业,作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重点服务对象。

  (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企业要千方百方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贯彻就业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要规范企业的裁员程序,有计划、有步骤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减轻就业压力。企业用工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市要合理利用本地就业岗位资源,合理配置内外劳动力资源。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允许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和工种目录,引导外来劳动力有序流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就业工作

  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计划部门在制定地区经济与发展规划和审定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经贸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资金,建立就业扶持资金;工商部门要在办理执照、减免费用方面,简化手续,热情扶持;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部门要增加运用小额信贷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力度;外经外贸部门及相关企业要积极开辟劳务输出渠道,向境外输出劳动力;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推进产业发展中,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街道和社区居民委要加强对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管理,积极发展社区和家政服务业。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就业工作的支持。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就业政策,总结就业工作经验,推广再就业的先进典型,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再就业的信心。发挥新联媒介的导向作用,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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